当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对于作为在后申请的国际申请,如果国知局作为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指定局,在受理审查、国际检索和中国国家阶段,国知局如何处理?

 

答:在受理审查阶段,审查请求书中的优先权要求是否正确包含提交在先申请的日期、在先申请号、向其提出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等事项,并对优先权期限进行审查,对在先申请的审查状态不作审查。

在国际检索阶段,只要在先申请的内容足以确定申请日,无论该在先申请以后的最终结局如何(如,是否被授予专利权),都可以用来确立优先权日。

在中国国家阶段,根据本国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对该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以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如果发现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则该国际申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如果在先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或在该国际申请日后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法律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10、《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6.03、《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5.2.3节、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6节、第三部分第二章第5.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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