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审查需注意事项
①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
②网站的内容是否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
③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
④网站是否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12000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2010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字第0750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代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1号楼507 15910593089 1300111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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