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持有《视听节目许可证》且擅自从事视听节目业务会受到什么样处理?
- 擅自从事视听节目业务的网站或APP,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关闭其网站或APP,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12000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2010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字第0750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代理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8号院1号楼507 15910593089 1300111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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