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 2026 年第三季度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移入移出公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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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 2026 年第三季度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移入移出公示解读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公示本季度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移入移出情况,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企业明细见附件。本页解读这份公示该怎么读:进榜的三种情形、出榜的两套条件,以及不良名单与失信名单的三层差异。

公示对象
两类名单、两个方向的变动同榜公示。既有企业被「移入」,也有企业被「移出」——名单是有进有出的滚动记录,不是一次性判定。
进榜情形
三种。一种与年报义务有关,不以处罚为前提;另两种以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受处罚的,应自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列入。
出榜条件
两套,取决于当初怎么进的。年报类须补充履行义务且至少公示一次;处罚类须一年内未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两套不能混用。
企业明细
详见附件。公示正文未列企业名称与数量,全部明细在附件信息表中,本页不转载附件内容。
更新时间:2026-10-09 栏目:政策解读 · 信用名单 公示发布:2026-10-09 公示机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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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速览KEY FACTS

以下要素逐项摘自公示原文。

公示范围
北京地区
2026 年第三季度批次
涉及名单
两类
不良名单与失信名单
公示内容
移入 + 移出
两个方向合并公示
企业明细
见附件
xlsx 公示信息表
项目 公示原文表述
公示标题 北京地区2026年第三季度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移入移出企业信息公示
发布机关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10-09 10:15
批次 2026 年第三季度
公示对象 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移入移出情况
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
企业信息 相关企业信息详见附件
附件 2026年第三季度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移入移出企业公示信息表.xlsx

说明:上表逐项摘自公示原文。公示正文未列企业名称与数量,本页不转载附件内容,也不对名单数量作任何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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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公示该怎么读HOW TO READ

公示正文只有一句话,但「移入移出」这四个字加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配套通知,能读出两层意思。

读法一

进出同榜:名单是滚动台账,不是一次性判定

本件把「移入」与「移出」并列公示,说明名单在持续更新——有企业进来,也有企业出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名单「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更新并向社会公示」,本次公示即是这一要求在北京地区的季度落地。

读法二

出榜条件取决于「当初怎么进的」

配套的工信部信管〔2018〕54 号第四条把移出条件分成两类:年报类要「补充履行年报义务 + 在不良名单中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次」;处罚类要「一年内未再次受到行政处罚」。前者看义务有没有补上,后者看有没有再被处罚,两套条件不能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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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榜:三种情形HOW TO GET LISTED

列入不良名单不是一种原因,而是三种。它们的共同点是「不规范」,但区别很关键:只有一种与年报义务直接相关,也只有一种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

列入不良名单的情形 是否以行政处罚为前提 依据(信管〔2018〕54 号第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 否 第(一)项
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是 第(二)项
监督检查中发现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直接列入失信名单的除外) 是 第(三)项

三类之外的第一个时间点: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处理(含处罚)后 30 日内完成不良名单列入工作;对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列入不良名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年报信息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报告年报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依照前款规定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年报信息义务的,经电信管理机构确认后移出。

——文本引自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公布的该办法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 号)· 第二条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一)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

(二)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处理(含处罚)后30日内,完成不良名单列入工作。录入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处理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等。

——文本引自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公布的该通知全文;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同名通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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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榜:两套条件HOW TO GET REMOVED

移出不良名单的条件按「进入路径」分成两套,这一点最容易混。年报类看的是义务有没有补上,处罚类看的是有没有再被处罚。

进入路径 移出条件 依据
未报年报类(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按要求补充履行年报义务,且在不良名单中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次 信管〔2018〕54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2 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受处罚类(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一年内未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信管〔2018〕54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42 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失信名单 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 信管〔2018〕54 号第七条;42 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但受到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本办法规定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情形的,直接列入失信名单。

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1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不良名单;3年内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后,3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

列入或者移出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应当同时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列入或者移出。

——文本引自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公布的该办法全文。
《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 号)· 第四条、第七条

四、相关经营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后,满足以下条件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不良名单:

(一)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相关经营者按要求补充履行年报义务,且在不良名单中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次的;

(二)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相关经营者一年内未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相关经营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后,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属于第五条第(七)项情形的,应按照联合惩戒机制,在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移出失信名单。

——文本引自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公布的该通知全文。
5

两单差异:不良名单 vs 失信名单TWO LISTS

名称只差两个字,制度含量差得很远。本件把两类名单合并公示,阅读时更要分清:情形、记录字段、列出后果三层都不同。

维度 不良名单 失信名单
列入情形 三种(信管〔2018〕54 号第二条第一款) 七种(第五条)
记录的核心时点 处理日期 处罚日期
录入信息 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处理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 在上述字段之外,还录入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涉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无专门规定 列入或者移出失信名单,应当同时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列入或者移出(42 号令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列入后的管理措施 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信管〔2018〕54 号第三条) 除重点监管外,不得批准新增许可申请、不得批准许可证续期(第六条)
移出条件 补充履行义务且至少公示一次/一年内未再受行政处罚(第四条) 三年内未再受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第七条)
《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 号)· 第三条

三、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对列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把不良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文本引自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公布的该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 号)· 第五条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一)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

(二)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三)列入不良名单后,三年内再次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该行政许可的;

(五)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届满三年仍未补充履行相关义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需要依法联合惩戒的。

属于本条第(七)项情形的,应按照联合惩戒机制,根据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将相关经营者列入失信名单。

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0日内,完成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录入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处罚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等。

——文本引自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公布的该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 号)· 第六条(节选)

六、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对列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对经营者本身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电信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其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依法不批准或从严审批其新增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资源申请,不得批准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

——文本引自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公布的该通知全文。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收费和业务合作时,应当把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文本引自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公布的该办法全文。
6

附件、查询与公示节奏ATTACHMENT & CADENCE

本件正文只有一句话,企业明细与查询方式都落在附件和管理平台两处。

📄
2026年第三季度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移入移出企业公示信息表.xlsx 公示载明的附件名称与格式如上。公示正文未列企业名称与数量,逐条明细请以下载的附件为准;本页不转载附件内容。

关于名单的公示节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名单「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更新并向社会公示」;本件以「2026 年第三季度」为批次,即是这一要求在属地范围内的落地。企业自身的名单状态可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良名单与失信名单的公示内容,则以发布机关的公示及其附件为准。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随机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情况,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应当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更新并向社会公示。

——文本引自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公布的该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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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Q & A

本次公示涉及哪些企业?
公示正文未列企业名称与数量,全部明细在附件《2026年第三季度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移入移出企业公示信息表.xlsx》。本页不转载附件内容,也不对名单数量作任何推断。
公示里的「移入」和「移出」分别指什么?
移入指列入名单,移出指从名单中移除。本件把两个方向的变动合并公示,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名单应当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更新并向社会公示」的要求一致,说明名单是持续更新的滚动记录。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列入不良名单的情形有哪几种?
依工信部信管〔2018〕54号第二条,列入不良名单有三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二是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是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失信名单的除外)。
列入不良名单后,怎样才能移出?
依工信部信管〔2018〕54号第四条,移出条件按进入路径区分:属于未报年报情形的,需按要求补充履行年报义务,且在不良名单中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次;属于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处罚、或因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受处罚情形的,需一年内未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两套条件不能混用。
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有什么区别?
三层差异:一是列入情形,不良名单三种、失信名单七种;二是录入信息,失信名单在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之外,还录入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且记录的是处罚日期;三是后果,列入失信名单后,对经营者本身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批准其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也不得批准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
列入不良名单属于行政处罚吗?
名单列入本身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信用管理措施。但要注意两种情形的前提不同: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这一类不以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处罚、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处罚这两类,则是以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此外,依《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应在决定之日起30日内被列入不良名单。

担心年报、变更或检查环节把自己送上名单?

进榜有三条路径、出榜有两套条件,且「至少公示一次」是年报类移出的前提。把许可证状态、历年报送情况和近期是否受过处罚说清楚,我们帮你判断正在哪个环节、该先做什么。

年报义务自查
核对历年报送记录,判断是否存在限期未履行义务的情形
咨询年报自查
名单状态查询
比对公示批次与附件名单,确认本企业是否在列
咨询名单查询
移出条件判断
按进入路径判断适用哪套移出条件与所需材料
咨询移出判断
📌 年报义务自查 · 名单状态查询 · 移出条件判断 · 变更与备案衔接 · 信用记录影响说明
法规来源(逐条) · 本页内容引自下列文件:
①《北京地区2026年第三季度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移入移出企业信息公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2026 年 10 月 9 日发布;企业明细见其附件信息表);
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本页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出处为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公布的该办法全文);
③《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 号,2018 年 3 月 7 日;本页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出处为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公布的该通知全文)。
免责声明:本页由企咨宝整理、发布,含解读性内容,统一为参考建议,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名称、数量与名单归属以公示原文及其附件为准;名单状态以发布机关公示及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记录为准。本页不转载附件内容,亦不对任何企业作负面定性。转载需注明出处。© 2026 企咨宝 qizi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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